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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时间:2006-7-20 1:48:54 共有 人次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
第三章□创业扶持
第四章□技术创新
第五章□市场开拓
第六章□社会服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

第三条□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

第四条□国务院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

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统筹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中小企业特点和发展状况,以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等方式,确定扶持重点,引导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

第六条□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
    □□

第七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
    □□

第八条□中小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第九条□中小企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章□资金支持
    □□

第十条□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

第十一条□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二条□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
(一)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基金收益;
(三)捐赠;
(四)其他资金。
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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